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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健身你有必要了解的几点风险!

时间: 2024-03-07 16:00:40 |   作者: 新闻资讯

  近年来,随着体育运动的蓬勃发展,户外健身等慢慢的变成了“全民参与”的重要活动,各种健身机构也如雨后春笋般出现。然而,运动健身中存在的损害风险却常令人始料不及。对于由此引起的纠纷该怎么样确定责任,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14岁的陈某为房山区某学校学生。一天,陈某参与学校组织的跳高活动。在训练过程中,陈某存在动作犹豫、不规范的情况,后不慎摔伤,造成手臂骨折。

  陈某家长遂将学校诉至法院,认为学校对未成年人应承担监护责任,陈某在校内进行体育活动,学校应保障陈某的人身安全。现学校未尽到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义务,致使陈某受伤骨折,学校应当赔偿医药费。

  校方则认为,此次事件是因为学校选拔训练运动员造成的,学校在训练之前,进行了准备活动,老师也都讲解了技巧和需要注意的几点,跳高的设施也是专用的跳高架和海绵垫。陈某受伤系体育运动风险,学校对此不存在过错。

  本案中,陈某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在参加学校组织的跳高活动时摔伤,判断学校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应视学校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而定。在有专职教师在场的情况下,在场教师应结合未成年人在体育活动中的详细情况合理考虑、安排。现学校在场指导教师未能针对陈某的详细情况进行培训、调整,导致陈某受伤,因此学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对应的责任。

  李女士为天津市红桥区某小区业主,最近李女士体重日渐增长,继而会产生了锻炼的需求,正好小区旁边新开了一家健身中心,且价格实惠公道,遂李女士就在健身房办理了健身卡,定期会去健身房健身。

  某日,李女士照常前往锻炼,但未注意到跑步机处于运作时的状态,在踩上跑步机时摔倒。该意外造成刘女士头部、颈椎损伤、软组织挫伤等多处伤情。花费医疗费10000余元,由于刘女士与健身房并未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刘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健身房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根据双方陈述,李女士摔倒的直接原因系其踩上处于运作时的状态的跑步机,刘女士作为成年人,理应认识到进行健身运动有受伤的风险,并且在健身过程中应按照正确方式使用健身器材,李女士作为持有健身卡定期健身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已经使用器材已经旬月,应知晓跑步机处于运作时的状态时不能随意踏入。其自身应付责任。

  另一方面,健身房作为从事健身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应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无人使用跑步机等健身器材时,应及时将其关闭,以防他人不当使用。现李女士因踩上处于运作时的状态的跑步机而受伤,健身房应承担对应的赔偿相应的责任。综合评定下,法院认定健身房应当承担30%的赔偿相应的责任,按照责任比例赔偿李女士各项经济损失5000余元。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验证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能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损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按照法律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学习管理机关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学习管理机关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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